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行方不明,此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樂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乙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第5款: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者。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為公示送達,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處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