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又按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著有明文。是離婚之聲請依當事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有家暴之情事,且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各款明文規定之情形時,為保護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自毋庸調解,法院得裁定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其家暴提起本件離婚強制調解。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業以97年度家護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而聲請人復於該保護令期限屆至前向本院聲請延長保護令,並經本院以98年度家護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長一年,且該保護令目前仍屬有效,是本件離婚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應予駁回,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