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11月
8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號、第660號、第976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5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同法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0號、第323號(最後事實審),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49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另有罰金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3年11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1月8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10年8月1日(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609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