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九、一二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