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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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 彭馨慧 即債務人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彭馨慧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協商,惟因尚有部分金融機構之債權已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納入,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無任何財產,負債總額約新台幣(下同)674,274元,目前在洗衣店工作,每月薪資約約20,000元,尚須負擔本人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約為18,982元,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現在洗衣店工作,薪資約20,000元,其須負擔本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亦有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單據及戶籍謄本影本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15日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