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 劉英 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劉金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被繼承人劉金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劉金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被繼承人劉金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六、代理人黃金枝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七、被繼承人劉金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