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宏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宏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宏志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無│無│徒刑8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2││之刑│││號判決)│├──────┼──────────────┼──────────────┼──────────────┤│犯罪日期│101年08月15日│101年08月14日│102年02月1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102年度偵字第504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681號│102年度簡字第98號│102年度訴字第262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1月18日│102年03月18日│102年08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681號│102年度簡字第98號│102年度訴字第262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2月19日│102年04月08日│102年08月2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4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78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8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2││││之刑│號判決)│││├──────┼──────────────┼──────────────┼──────────────┤│犯罪日期│102年02月1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6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訴字第262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8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訴字第262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8月2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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