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乙○○
巷13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