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偵查中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252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死亡,此有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95年1月16日桃德戶字第0950000303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係於94年12月21日提起公訴,惟被告早於公訴人起訴前即已死亡,公訴人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不得再行起訴,詎檢察官不查,復於94年12月21日就本案提起公訴,是檢察官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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