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甲○○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爵豪 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系○○○鄉○○段
640、621地號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後加計不當得利請求金額2,280,312元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