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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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65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前於民國94年1月13日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4年11月7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執保字第251號案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保護管束人於前述緩刑期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1月21日確定,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受保護管束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上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訴第656號判決對於受保護管束人關於緩刑4年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藝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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