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