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95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