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4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竣詠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96年1月15日│4,138,600元│FC0000000││││限公司 余維斌 │竹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