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44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謝宇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8443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
萬8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