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44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謝宇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8443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
萬8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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