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雙向電視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