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根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根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鄒根盛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377號、第1918-1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0日,有該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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