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五號
原告丁○○被告鼎隆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力行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勇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告勇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勇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銘 已變更為丙○○,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九0號上訴狀可稽,該法定代理人丙○○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