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偉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雄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偉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附表:受刑人高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10.06│108.10.06│108.10.20│108.11.02│108.10.28│108.10.29│108.11.06│108.11.09│││││││-108.10.29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777號│偵字第30777號│偵字第35478號│偵字第5411號│偵字第506號│偵字第506號│偵緝字第434號│偵字第131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8年度原簡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簡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中原簡字││事實審││49號│49號│16號│20號│5號│5號│56號│第66號││├──┼────────┼────────┼────────┼────────┼────────┼────────┼────────┼────────┤││判決│108.12.31│108.12.31│109.03.30│109.05.26│109.06.09│109.06.09│109.07.21│109.08.0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8年度原簡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簡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原易字第│109年度中原簡字││確定││49號│49號│16號│20號│5號│5號│56號│第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5.18│109.05.18│109.05.11│109.06.23│109.07.14│109.07.14│109.08.18│109.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10號│執字第8010號│執字第7816號│執字第9431號│執字第11148號│執字第11148號│執字第13171號│執字第13551號││├────────┴────────┴────────┼────────┼────────┴────────┼────────┼────────┤││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院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判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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