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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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維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7號、108年度簡字第753號、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該罪之裁判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19日」,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8年7月15日」(聲請書誤繕為108年1月25日),顯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罪自不得與先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至4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聲請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維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詐欺│毒品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6日│107年8月26日│107年1月31日│108年1月25日│108年7月15日│││││││(聲請書誤繕為108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853號│字第4853號│第16209號│字第1127號│第353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7號│108年度訴字第237號│108年度簡字第753號│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108年6月25日│108年7月22日│109年6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7號│108年度訴字第237號│108年度簡字第753號│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19日│108年7月22日│108年8月26日│109年7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63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4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