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仲
訴訟代理人 陳禾 原律師
法定代理人 薛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6萬7,290元【12,682,163元+(12,682,163元×49/365×5%)=1,284,174元,利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自113年12月2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共49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14萬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