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 林妤倢
被告 潘姿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 林妤倢
被告 潘姿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