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郭瑩吟

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乃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3696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係請求就原告所有之財產(如附表一、二所示),於金額新臺幣(下同)9,199,448元及其中本金9,175,943元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1%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予以強制執行,依前揭意旨,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為9,421,918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所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資料查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421,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一:(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358

4363.44

10000分之35

18,183,454

2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359

382.81

10000分之35

1,595,219

3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418

227.24

10000分之35

946,916

附表二:(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7

新北市○○區○○路000號地號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85.62

合計:85.62

陽台12.25

全部

3,657,425

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272、1331建號

附表三:(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9,199,448元

1

利息

9,175,943元

113年4月1日

114年1月19日

(294/365)

3.01%

222,470.11元

小計

222,470.11元

合計

9,421,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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