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原住嘉義縣○○鄉○○○000號之4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 韓朝晟 為失蹤人 韓光華 聲請死亡宣告,未據預繳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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