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呂佩芸
被告 陳淑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呂佩芸
被告 陳淑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