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蘇純慧
被告 潘姿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蘇純慧
被告 潘姿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