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王瑜
被告 郭益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
法官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王瑜
被告 郭益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
法官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