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