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此有九十年九月四日之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傷害為由,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無罪,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松檀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靖麗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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