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判決確定(該事件原告為聲請人之台南分行),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千五百二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四十元│已退郵一百四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五千七百六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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