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麒翔工程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玖仟玖佰陸拾伍元│0000000││││ 林長富 │鹿分行│││││├─┼─────────┼─────────┼───────────┼────────┼────────┼──┤│2│震澧機械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肆萬貳仟伍佰捌拾│0000000││││ 蔡木欽 │行││玖元│││├─┼─────────┼─────────┼───────────┼────────┼────────┼──┤│3│崑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伍萬玖仟玖佰肆拾│0000000││││司 吳朝嘉 │屯分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