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日起前二十四個月按月繳息,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之,現為百分之七‧一七)加碼百分之一‧八計算(加碼後之利率為百分之八‧九七),借款期間自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每月為一期,於每月二十七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息,且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後被告僅繳息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自翌日(二十八日)起即未繳本息,其後被告又繳交二十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給原告,經換算後,繳息到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自同月十日起則未繳息,現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三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帳戶催收款項帳目影本一件、基本放款利率表一件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三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於訴訟中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三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經查僅係就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為減縮聲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被告丁○○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得二百六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日起前二十四個月按月繳息,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之,現為百分之七‧一七)加碼百分之一‧八計算(加碼後之利率為百分之八‧九七),借款期間自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每月為一期,於每月二十七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息,且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後被告僅繳息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自翌日(二十八日)起即未繳本息,其後被告又繳交二十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給原告,經換算後,繳息到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自同月十日起則未繳息,現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三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帳戶催收款項帳目影本一件、基本放款利率表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三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