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碧鳳被告甲○○男50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碧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徐碧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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