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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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佑祥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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