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葉珊娥
相 對 人 阿珠 豆漿
法定代理人 莊文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珊娥及阿珠豆漿間給付扣押款等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葉珊娥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葉珊娥於阿珠豆漿任職,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阿珠豆漿按月將相對人葉珊娥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葉珊娥之通信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