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八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明人因竊盜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二號)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二號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所為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執行之指揮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返國入境時,即遭羈押於桃園航警局拘留所,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才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所為執行指揮之計算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有不當,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又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九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其提起上訴後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一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嗣因其未依通知到案執行始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於通緝中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依法逮捕後解送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二號案件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代為執行,執行期間係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並認無羈押及折抵日數之情形,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執行案卷查明屬實,然而,本案受刑人甲○○係於通緝中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法逮捕後,迄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時許始解送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航警刑字第0九二00一八三七0號函文一份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為警逮捕迄解送執行之期間,既與羈押之強制處分同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即應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另參見八十二年度八二檢二字第一一二二號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法律問題座談會研討結果及司法院八三廳刑一字第一二0七九號刑事廳研究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前,即採相同意見),前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甲○○所為之執行漏未予以折算,即有未當,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對於受刑人之上開執行自應予以撤銷,並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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