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0二四號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