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