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上訴人 許逢軒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09年1月15日上午11時,被告未在監在押,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一造辯論終結;被告許逢軒於109年2月12具狀陳報:本院審理期日當天,下午4時,因前往本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加重詐欺案件出庭,以致於未到庭。經查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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