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曾奕杰 被告 許逢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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