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 葉曉芳 被告 朱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