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遠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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