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啟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啟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啟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5月確定,及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經接續執行,刑期合計4年3月,於民國9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以法矯字第10000004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