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業於99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文彬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287號、97年度桃簡字第575號、97年度審簡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405號、97年度桃簡字第3554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3罪)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受刑人於98年9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4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滿日期原為100年7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5月27日,亦有前開函文暨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