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宏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宏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宏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97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09079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連宏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於97年8月1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7年10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91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