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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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復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40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原嘉簡字第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復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晚間8時許,前往嘉義縣○路鄉○○村○○○○○路○巷○○號告訴人 張裕德 工作處,要求告訴人應儘速將其表妹莊惠芬借與告訴人擔保借款之機車返還,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於言談過程中之態度及說詞,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拳毆告訴人左臉,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眼窩瘀血合併左結膜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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