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秉溢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螢幕(含電源線)各壹台、無線鍵盤及滑鼠壹組、隨身碟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秉溢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440號、101年度偵字第103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螢幕(含電源線)各1台、無線鍵盤及滑鼠1組、隨身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蘇秉溢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6440號、101年度偵字第1035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其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同署102年度緩字第303號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如上述之物,確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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