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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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