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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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9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前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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