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被   告  丁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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